發布時間:2019-02-20分類:行業研究
上證發〔2019〕6號
各會員單位:
為進一步防范和化解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以下簡稱股票質押回購)風險,保障市場穩健運行,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就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理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融入方股票質押回購違約,確需延期以紓解其信用風險的,若累計回購期限已實際滿3年或者3個月內將滿3年,經交易雙方協商一致,延期后累計的回購期限可以超過3年。
二、新增股票質押回購融入資金全部用于償還違約合約債務的,不適用《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的以下規定:
(一)第六十五條第一款關于單一證券公司或資產管理計劃作為融出方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數量上限、第二款關于單只A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上限的規定,但會員應當加強相應股票質押回購標的證券管理、盯市管理;
(二)第六十六條關于資產管理計劃不得作為融出方參與涉及業績承諾股份補償協議股票質押回購的規定,但管理人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或其他相關文件中向客戶充分揭示該股票涉及業績承諾股份補償協議的相關情況,以及因融入方履行業績承諾股份補償協議可能產生的風險,且業務協議關于不涉及業績承諾股份補償協議的聲明與保證須作相應修改;
(三)第六十七條第一款關于股票質押率上限的規定,但會員應當依據標的證券資質、融入方資信、回購期限、第三方擔保等因素審慎確定和調整標的證券的質押率上限。
三、會員應當核實股票質押回購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出現前述兩條規定情形的,會員應當審慎評估融入方的信用風險和履約能力,并以書面或者電子形式記載、留存評估結果。會員單位應當在合約延期或者相關交易發生后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書面報告。
四、各會員單位應當持續做好股票質押回購的風險管理。鼓勵有條件的會員圍繞服務實體經濟,履行社會責任,支持民營企業發展,通過合約延期、股權或債權受讓、新增融資等方式,積極參與紓解優質上市公司股東流動性壓力。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